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09号
原告: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珠光路。
法定代表人:徐元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爱煜,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赵俊,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陈开宏,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王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李子金,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钱文忠,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陆军,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端武山,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范重庆,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赵玉銮,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上述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穆华,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爱煜、赵俊、***、陈开宏、王磊、李子金、钱文忠、陆军、端武山、范重庆、赵玉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本案经本院协调,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顺钢杆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王传明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