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1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邮助化工经营部,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天顺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邮助化工经营部与江苏天顺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先行协商解决,但请求法院不解除相关措施。申请执行人高邮市邮助化工经营部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84民初1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