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碑民三初字第1309号
原告屈建国。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陕西万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10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建国与被告陕西万丽化工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建国于200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屈建国减半负担39.50元。
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