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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民初17号
原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冷湖路以南(瑞和家园12-12-4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8140158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4227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虎,男,汉族,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双喜,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127元,减半收取74563元,由原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予以免交。
审判长公保
审判员党雪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