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民初3613号
原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新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42274F。
法定代表人:靳保芳。
被告:IMIFONDICHIUSISGRS.P.A,地址。
代表:CentroImpresaFund。
原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IMIFONDICHIUSISGRS.P.A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秋红
人民陪审员 吴 娟
人民陪审员 刘 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