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IMIFONDICHIUSISGRS.P.A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民初3613号

原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新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42274F。

法定代表人:靳保芳。

被告:IMIFONDICHIUSISGRS.P.A,地址。

代表:CentroImpresaFund。

原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IMIFONDICHIUSISGRS.P.A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秋红

人民陪审员  吴 娟

人民陪审员  刘 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