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中心、织金县交通运输局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财保1178号
申请人: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中心,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鸢都社区东风东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织金县交通运输局,住所,住所地:贵州市毕节市织金县新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中心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织金县交通运输局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中心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9000000元),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织金县交通运输局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