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91民初494号
原告: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鸢都社区东风东街6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芳如,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织金县交通运输局(织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新华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吴洪,该局局长。
原告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潍监理公司”)与织金县交通运输局(织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以下简称“织金县交通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潍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仪芳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织金县交通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潍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织金县交通局支付华潍监理公司S209织金县城至绮陌(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服务费53761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76199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织金县交通局支付华潍监理公司S307织金县城官塘桥至三甲(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服务费36056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织金县交通局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5日签订S209织金县城至绮陌(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织金县交通局委托华潍监理公司为S209织金县城至绮陌(互通)段改建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服务期42个月,监理服务费总价款6156200元。后双方于2014年4月30日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将施工阶段监理延续服务期自2014年2月5日至本工程申请交工验收之日止,依据《织金县老城至新城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变更为5376199元,分17个月按月支付,每月支付316247,至2015年7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S209工程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交工验收,织金县交通局至今仍欠付监理费5376199元。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5日同日又签订S307织金县城官塘桥至三甲(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织金县交通局委托华潍监理公司为S307织金县城官塘桥至三甲(互通)段改建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服务期43个月,监理服务费总价款5106800元,后双方于2014年4月29日签订S307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将施工阶段监理延续服务期自2014年3月5日至本工程申请交工验收之日止,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变更为4326786元,分18个月按月支付,每月支付240377元,至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S307工程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交工验收,织金县交通局至今仍欠付监理费3605655元。经华潍监理公司多次催要,织金县交通局拒不支付上述两工程监理服务费,织金县交通局应同时支付逾期利息。
织金县交通局未作答辩。
华潍监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
1、S209织金县城至绮陌(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一份,证明2012年8月5日织金县交通局委托我公司为S209织金县城至绮陌(互通)段改建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服务期42个月,监理服务费总价款6156200元,支付方式为总价平均、分期支付。
2、《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织金县老城至新城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各一份,证明2014年4月30日原、被告双方协议将S209段监理服务期延续自2014年2月5日至本工程申请交工验收之日止,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变更为5376199元,分17个月按月支付,每月支付316247元,上述费用应至2015年7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3、S209织金县城至绮陌(互通)段改建工程《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S209工程交工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华潍监理公司已将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4、《应收账款询证函》一份,证明经双方对账截止2018年12月31日,案涉S209工程织金县交通局欠付我公司监理费5376199元,且一直未支付,至今织金县交通局仍欠付华潍监理公司S209段监理费共计5376199元。
5、S307织金县城官塘桥至三甲(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一份,证明2012年8月5日织金县交通局委托华潍监理公司为S307织金县城官塘桥至三甲(互通)段改建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服务期43个月,监理服务费总价款5106800元,支付方式为总价平均、分期支付。
6、《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协议将S307监理服务期延续自2014年3月5日至本工程申请交工验收之日止,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变更为4326786元,分18个月按月支付,每月支付240377元,上述费用应至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7、《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一份,证明案涉S307工程的交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华潍监理公司已将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8、《应收账款询证函》一份、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证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案涉S307工程织金县交通局欠付华潍监理公司监理费3605655元(按照补充协议监理费总计4326786元,期间织金县交通局已支付三个月721131元,剩余监理费3605655元),华潍监理公司向织金县交通局开具了发票,发票上有织金县交通局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已核实陈铧2018.2.7”),剩余监理费3605655元织金县交通局至今仍未支付。
上述证据经本院当庭审查与原件核实无异,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一并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8月5日,华潍监理公司与织金县交通局签订S209织金县城至绮陌(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由华潍监理公司为织金县交通局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一、项目名称:S209织金县城至绮陌(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二、监理范围:路基、路面、桥涵、防护、排水、交叉、交通工程与管线设施等工程施工准备期部分工作、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三、监理服务期:42个月;四、监理服务费用:1、监理服务费总价6156200元,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6076200元、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80000元;2、监理费的支付方式为总价平均、分期支付。2014年4月30日,就上述监理合同,织金县交通局与华潍监理公司分别作为“发包人”、“监理人”签订了《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施工阶段监理延续服务期:自2014年2月5日至本工程申请交工验收之日止;施工阶段延续监理服务费:依据2014年4月30日大道指挥部议[2014]01号《织金县老城至新城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监理服务费变更为5376199元,分17个月,按316247元人民币/月支付,至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完毕。2015年7月15日,S209段改建工程交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织金县交通局欠付华潍监理公司S209段工程监理费5376199元。
2012年8月5日,华潍监理公司与织金县交通局签订S307织金县城官塘桥至三甲(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由华潍监理公司为织金县交通局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一、项目名称:S307织金县城官塘桥至三甲(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二、监理范围:路基、路面、桥涵、防护、排水、交叉、交通工程与管线设施等工程施工准备期部分工作、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三、监理服务期:43个月;四、监理服务费用:1、监理服务费总价5106800元,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4926800元、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80000元;2、监理费的支付方式为总价平均、分期支付。2014年4月30日,就上述监理合同,织金县交通局与华潍监理公司分别作为“发包人”、“监理人”签订了《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一、施工阶段监理延续服务期:自2014年3月5日至本工程申请交工验收之日止;二、施工阶段延续监理服务费:依据2014年4月30日大道指挥部议[2014]01号《织金县老城至新城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监理服务费变更为4326786元,分18个月,按240377元人民币/月支付,至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2015年6月10日,S307段改建工程交工验收。截至2018年12月31日,S307段改建工程,华潍监理公司认可织金县交通局已支付三个月监理费721131元,所欠付的剩余监理费为3605655元。
本院认为,华潍监理公司与织金县交通局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S209织金县城至绮陌(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及S307织金县城官塘桥至三甲(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订立后,华潍监理公司按约履行了两工程的监理职责,织金县交通局亦应依约支付华潍监理公司S209织金县城至绮陌(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服务费5376199元、S307织金县城官塘桥至三甲(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服务费3605655元,对华潍监理公司的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华潍监理公司与织金县交通局对逾期利息未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现织金县交通局欠付工程监理费,华潍监理公司主张逾期利息的计算时间及具体计算标准:S209织金县城至绮陌(互通)段改建工程以5376199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S307织金县城官塘桥至三甲(互通)段改建工程以360565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织金县交通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织金县交通运输局(织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S209织金县城至绮陌(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服务费5376199元及利息(利息以5376199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织金县交通运输局(织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S307织金县城官塘桥至三甲(互通)段改建工程监理服务费3605655元及利息(利息以3605655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72元,减半收取373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336元,由织金县交通运输局(织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行道
二〇二〇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