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21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中建新南环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中建新南环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0791民初2199号财产保全裁定,并据此保全了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州中建新南环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