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华昇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556号 原告: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616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华昇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工贸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山东春***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华昇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应退回的土地增值税4556994.6元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办理土地增值税退税,并将应退税额4556994.60元给付原告;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3月27日,原告同被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签署《香榭苑小区开发建设管理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委托被告在高新区东风街以南、北海路以东2007-47号地块(后命名为香榭苑小区)开发建设,原告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投资,并组织全部购买该小区内建成后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并拥有产权,原告付给被告建设管理费780万元。在香榭苑小区的开发过程中,共缴纳土地增值税5593651.05元。现香榭苑小区早已开发完成,应退土地增值税税额为4556994.6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绝办理土地增值税退税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退税问题系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相关规定作出,本案涉及的是否满足退税条件、退税数额、退税主体及税款所有权问题,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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