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潍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鸢都社区东风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织金县交通运输局(织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新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79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织金县交通运输局(织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账号07030015********银行存款1098268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