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396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超杰,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兰州中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中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