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富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市水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702民初272号
原告:广东富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门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明,广东威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水运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滘桥新路。
法定代表人:陈博。
原告广东富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水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富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富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富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4012元),由原告广东富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耀丹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黄绍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姜 虹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