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世纪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世纪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宏奥铜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3民初5657号
原告:甘肃世纪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号(海空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94803-6。
法定代表人:李炳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强,男,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TEL:.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鑫,男,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宏奥铜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华侨科技园世纪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花,山东道本律师事务所律师。TEL:1357326829。
原告甘肃世纪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奥铜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世纪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宏奥铜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世纪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世纪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宏奥铜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507.5元,由原告甘肃世纪伟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俊卿
代理审判员  宋丽艳
人民陪审员  代秀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仲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