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海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康某与兰州海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2民初1511号
原告:康某,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兰州海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兰州海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某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康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