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民初2663号
申请人:北京年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沙河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熊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扬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金诺房地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宝明。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七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赵坤。职务:所长。
原告北京年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扬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七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北京年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费用,请求: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扬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05804.5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七研究所享有的债权,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七研究所在5905804.59元范围内停止向被申请人天津扬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申请人北京年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年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扬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05804.59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年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万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