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13353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方
审判员廖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