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7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首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沁水营村西口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首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5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