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7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首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沁水营村西口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首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5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