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460号
原告:**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腾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石林大道东侧鹤壁市京台建筑材料产业园内西排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腾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万 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