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海亚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中鼎(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源海亚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9764号
申请人:中鼎(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天齐国际大厦1-806。
法定代表人:何连贵,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源海亚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第6层A区680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鼎(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源海亚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鼎(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源海亚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99119.97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中鼎(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银行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源海亚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99119.9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