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五一山造林站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财保32号

申请人: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焦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秀,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五一山造林站,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李家湾261号。

法定代表人:魏春琳,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人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五一山造林站名下财产1624722.38元(财产线索:中国银行兰州市金城支行,账号为:10×××2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五一山造林站名下财产1624722.38元(财产线索:中国银行兰州市金城支行,账号为:10×××25)。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景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