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340号
原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米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瑞,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国林。
原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454元,由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子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