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4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震海,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
法定代表人:焦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照斌,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
审 判 长 李志勇
审 判 员 张惠东
审 判 员 谢格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车卓为
书 记 员 曹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