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635号
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焦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临庆,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旌杰,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震海,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二建建盛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建建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临庆、厉旌杰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震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建建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向被告支付2018年12月工资6623.97元,并不再承担其他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5年1月14日成立后,被告成为原告职工,在原告处工作至2019年8月2日。2019年7月6日,被告通过电话形式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焦国林提出辞职申请,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并要求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考虑到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至劳动关系解除前(2019年8月2日)已断断续续旷工达70天,严重违反了原告的劳动纪律,同时被告在工作期间还私下开设甘肃昌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影响本职工作的同时甚至还与原告构成同业竞争,在此情况下,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辞职申请,并出具了《关于对***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七劳人仲裁字[2019]第310号《裁决书》未全面查清本案事实,对原告欠付的2018年12月工作的具体数额、被告提出的风险抵押金与本案劳动关系的关联性以及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认定错误。首先被告2018年12月工资为6623.97元,并非被告主张的8500元,也非裁决的8284.2元,原告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前提下同意向被告支付2018年12月工资6623.97元;其次风险抵押金系原告自愿向原告申请缴纳,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无关,不应在本案中处理,且风险抵押金中5000元已由被告于2011年6月15日申请退回并实际返还,剩余部分因被告承包的五一山造林站棚户区改造项目出现严重的室外工程地面坍塌而用于工程返修;最后,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亦非是违法解除。裁决书在不存在原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以过高标准计算被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成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无法确定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具体主张,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原告兰州二建集团建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玉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