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财保55号
申请人: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61号综合楼东侧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兰环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1502429.45元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兰州银行祥和支行:;中信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2、财产保全费用及担保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兰环环保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2429.45元(兰州银行祥和支行:7013658506381012;中信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7461110182600043917)。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