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众联暖通空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14)甘民申字第704号甘肃良恒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众联暖通空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申字第7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恒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康乐县体育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众联暖通空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52号世纪广场C座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恒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众联暖通空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两份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工程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申请人已投入使用,故涉案工程应视为已竣工。剩余工程款,申请人应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承担因自己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且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的代理人口头表示双方已就涉案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但申请人迟迟未予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综上,***恒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恒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贺建福
代理审判员*军
代理审判员*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