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3民初3337号
原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20243051Y。
法定代表人:兰鸿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桂,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炳,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甘肃筑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桑园子村**会信用代码9162012308238895X2。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禄鹏。
原告****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筑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旭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