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7民初654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告:****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15号第A座2302室。
法定代表人:兰鸿飞
原告***诉被告****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跨域立案后,经积石山县人民法院按原告提供的住址及通讯手机号码打电话、发信息多次联系,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未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不符合减免诉讼费情形。因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文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马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