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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801号 申请人: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路11号御水湾花园3幢191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煜,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6号楼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义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2693(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926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义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义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建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义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