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1民初3293号
原告: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田穰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道,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彩霞,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
法定代表人:杜永前,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1元,减半收取5591元,由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汉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