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30执保1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代理人:杨东廷,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世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民主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田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金道,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合作市东来中藏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东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权雯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程德,该公司实际施工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市东来中藏医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甘30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市东来中藏医医院有限公司10908486.15元金额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院在保全过程中,2021年12月30日经总对总查控、线下查询,依法冻结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31594.64元,轮候冻结合作市东来中藏医医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均为一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甘30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应年
审判员  蔡建龙
审判员  张玉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牛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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