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3001执保2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合作市东来中藏医医院有限公司、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23)甘300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保全人合作市东来中藏医医院有限公司在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4816********)中资产出让价款11092391.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以11092391.86元为限额冻结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2036********)的存款及永登县农村信用社合作市联社城关信用社(账号:0802********)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我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干警前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南分行以11092391.86元为限额冻结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委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分别以上述限额冻结合作市东来中藏医医院有限公司在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资产出让价款、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永登县农村信用社合作市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账户存款。 本院认为,(2023)甘300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申请保全人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3年01月11日作出的(2023)甘300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