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城关镇文昌路亚太玫瑰园A01号楼附楼3F-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城关镇民主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2)甘012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并提出其针对一审判决利息部分32704元而上诉,但一审法院按照判处的全部标的开具缴费通知书,并由二审法院已收取的上诉费用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二审收取上诉费用是否适当及应否退还问题,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只对一审判决的利息部分(32704元)提出上诉,并未对一审判项的全部上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94元,经本院按32704元核算,该部分上诉费用应收618元,应退1727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上诉人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309元和应退还的17276元,合计17585元,一并退回上诉人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林 审 判 员  张煜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