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永登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1民初716号 原告: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民主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永登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民主街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登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5元,减半收取5892元,由永登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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