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民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五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组织机构代码K2609980-9。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长江大桥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760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3696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五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宜昌长江大桥总公司、宜昌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4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凤于2017年4月20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决定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昊
审判员冀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皮慧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