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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五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民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五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组织机构代码K2609980-9。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长江大桥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760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3696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五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宜昌长江大桥总公司、宜昌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4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凤于2017年4月20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决定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昊
审判员冀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皮慧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