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4938号
原告:北京海润信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45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玥,女,1994年8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7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海润信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海润信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润信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润信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海润信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