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护盾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护盾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7民初5760号 原告:广州护盾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桥山村竹园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794737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村委会“矮岗”(土名)北苑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5539145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护盾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护盾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福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护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福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护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投标保证金1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工程余款309502.86元;3.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501.9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名广州护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广州护盾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按被告投标要求于2017年11月30日支付被告10000元投标保证金,后与被告签订《三水莱福花园二期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845400元,第八条付款方式约定:每月25日前向甲方、建设单位递交进度款申请,甲方、建设单位在收到上述进度款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如甲方、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应对工程量进行核对直至甲方确认工程量。甲方、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工程量后,每月支付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60%;本工程经甲方和监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甲方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乙方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初审,送审结算资料须按甲方要求的内容提供,否则甲方将不接收,若双方确认结算价格,确认结算价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95%的工程进度款;剩余工程结算造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二年后,扣除维修款后一个月内结清。质量保修金不计银行利息。被告于2019年8月20日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原告按合同履行完送货、制作安装义务,并通过验收,被告于2022年3月7日确认结算价765958.15元。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456455.29元,投标保证金10000元、剩余工程款309502.8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501.97元[1.(765958.15元×70%-456455.29元)×3.85%×1.4÷365天×1012天(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10)=11912.93元;2.765958.15元×25%×3.75%×1.4÷365天×94天(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7月10)=2589.04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莱福利公司辩称,1.本案工程款并未最终确认,被答辩人的诉请并无依据。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三盛宏业工作联系单》可知,被答辩人上报的工程结算书经过广东区域成本部初步审核,初审价为765958.15元,但该初审价仅是广东区域初步确认,最终结果要以三盛宏业集团审定或股东方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审计单位审核为准。对此回复,被答辩人清楚知悉。现工程款并未最终审定,尚未出具最终结果,被答辩人即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答辩人付款,明显没有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2.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501.97元无法律依据。佛莱工字(2018)01号《三水莱福花园二期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中并无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被答辩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曾按照付款节点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工程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支付相应工程款,被答辩人在此期间并无对付款事宜提出任何异议,故答辩人并不存在逾期付款。综上所述,为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护盾公司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公司名称变更。 2.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10000元。 3.《三水莱福花园二期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已依约定完成了合同的制作安装义务。 4.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凭证二份、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一份,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456455.29元。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按合同履行完供货、制作安装义务且被告对工程验收完毕。 6.《三盛宏业工作联系单》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完成工程确认结算金额765958.15元。 被告莱福利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与案涉工程有关,证据之间能够构成证据链佐证原告为被告进行栏杆制作与安装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被告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并确认如下事实: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广州护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护盾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护盾公司(乙方、承包方)在2017年11月28日向被告支付10000元投标保证金后,于2018年2月13日与莱福利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三水莱福花园二期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约定原告以包图纸深化设计、包货物(含配件)生产及采购、包安装、包验收合格等方式承包被告的三水莱福花园二期(5#-9#楼)栏杆制作安装(阳台栏杆、机房楼梯栏杆、楼梯靠墙扶手、天面栏杆)工程,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845400元,工程工期为60日历天,与土建施工进度协调分批次施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第八条付款方式第三款约定,每月25日前向甲方递交进度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上述进度款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如甲方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应对工程量进行核对直至甲方确认工程量。甲方审核确认工程量后,每月支付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60%;第四款约定,工程经甲方和监理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内,甲方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第五款约定,乙方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五个月内完成结算初审,送审结算资料须按甲方要求的内容提供,否则甲方将不接收,若双方确认结算价格,确认结算价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95%的工程进度款;第六款约定,剩余工程结算造价的5%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二年后,扣除维修款后一个月内结清。质量保修金不计银行利息。第十一条质量保修第五款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防锈保修期为5年,自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质量保修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还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及验收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30日进场开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7月30日竣工,并于2019年8月20日通过验收。被告就案涉工程先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7416.74元、229207.41元、69831.14元,以上合共456455.29元。 2022年3月7日,被告就关于三水莱福花园二期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结算事宜向原告发送《三盛宏业工作联系单》,载明“收到贵司于2021年10月13日上报的‘三水莱福花园二期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结算书’,结算上报金额845400元,经广东区域成本部初步审核,结算初审价为765958.15元,本初审价仅广东区域初步确认,最终结果以三盛宏业集团审定或股东方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审计单位审核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水莱福花园二期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对于案涉工程造价,《三盛宏业工作联系单》能反映结算初审价为765958.15元,被告虽辩称该数额未最终审定,但其自2022年3月7日通知原告初审结算价至本案作出作出裁决之前长达半年之久的时间仍未最终审核工程造价,明显超出原告对结算终审期限的合理预期,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上述结算价予以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8月20日通过验收,质保期限现已届满,质保金退还条件已成就,扣除被告已偿付的工程款456455.29元,被告理应向原告偿付余下工程款309502.86元(765958.15元-456455.29元)。 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并未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主张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10日止,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有关付款方式的约定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数额如下:1.以79715.42元(765958.15元×70%-456455.2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2019年8月20日验收后30天之次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10日止的利息为8793.46元;2.以191489.54元(765958.15元×25%)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函告结算初审价后30天之次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10日止的利息为1844.07元。上述第1、2项合共10637.53元。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合理部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超出上述本院确定的利息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投标保证金,原告主张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结合原告就案涉工程已与被告签订合同并履行完毕合同栏杆供货、制作与安装义务的事实,原告该项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关“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莱福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护盾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护盾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309502.86元及计算至2022年7月1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0637.53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护盾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护盾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元,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