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0107执15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护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海口佳倍***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护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佳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7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口佳倍***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办理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海口佳倍***有限公司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32189.18元,该笔款项已转入另案支付审判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被执行人***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另本院: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大道2号方园********房,查封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五指山市红旗路**********房,查封的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五指山市红旗路******房,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五指山市红旗路*********商场,查封的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五指山市红旗路***********房,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五指山市红旗路*******商场,查封的期限为三年。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五指山市红旗路***********,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因本案当事人正在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琼0107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