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786号
原告: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罗罗湾东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新华东路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以与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