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民初804号 原告: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新华东路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8元,退回原告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