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民初9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新华东路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