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罗罗湾东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新华东路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2023年5月5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50202元(其中案件款146490元、案件受理费1615元、执行费2097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履行完毕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