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3执保15号
申请人: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金汇里建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甘肃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资金共计33435223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在保全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甘肃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705045209200110773)及甘肃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一号楼A幢(1单元501号、1单元502号、办公1403、办公1405、商场、商铺1108号、3单元501号、3单元701号)。一号楼B幢(商铺2102号、2103号、2104号、商场2201号、办公2301号—2320号、办公2401号—2420号、办公2501—2509号)。负1层车位(地下室01号、地下室02号、无障碍停车位、1号车位—89号车位)。2号楼(商场3201号、办公3304号、办公3306号、办公3310号、办公3311号、一单元601号、一单元603号、一单元701号、一单元702号、一单元801号、一单元802号、一单元901号、一单元903号、一单元1001号、一单元1101号、一单元1102号、二单元502号、二单元601号、二单元702号、二单元801号、二单元802号、二单元902号、二单元1001号、二单元1002号、二单元1102号、二单元120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甘03执保15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