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甘0302民初3047号 原告: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轮***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轮***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3日,无业,住本区。 第三人: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新华东路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甘肃华瑞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466797.06元、二审诉讼费25898元,合计1492695.06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72872.54元(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9月12日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8日,被告借用第三人的资质以第三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承包了原告的**集团老厂区改造项目**豪布斯卡5号地块住宅小区1号楼工程,施工期间,购买了兰州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混凝土材料,后拖欠货款,兰州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将原告、第三人起诉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兰州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998929.5元、违约金437893元;原告、第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0803元。原告、第三人均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25898元由原告承担。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2022年5月17日扣划原告银行存款1466797.06元支付给了兰州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全权承担兰州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原告导致原告所受到的一切损失,但截止目前,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垫付款,故诉至法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466797.06元、利息72872.54元、二审诉讼费25898元,合计1565567.6元,于2024年5月31日前付100000元,于2024年7月30日前付30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付300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付30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付565567.6元。 二、若以上任意一期逾期,原告可就欠款总额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并自2023年9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90元,减半收取944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