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技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深圳市安技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9号
原告周学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技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A3-1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用,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大楼A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茹诉被告深圳市安技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14.07元,减半收取为1807.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