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03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万福喜。
本院在执行艾辉(大连)有限公司与万福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曲峰
审判员*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侯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