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艾辉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有限公司与万福喜买卖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62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139号。
被执行人万福喜,男,1985年6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506227414,汉族,系滕州市东沙河镇万喜机床厂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镇万年庄村142号。
原告艾辉(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