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3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喜彬,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顺,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中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富淋石材加工处,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
负责人:原喜彬,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喜彬、*和顺、大连中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3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上诉人已预付),减半收取23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季烨
审判员吕瑛
审判员*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