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5643号
原告:***,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林,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系大连普兰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第三人:大连中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241140485F。
法定代表人:孙嘉辰,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大连中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发《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525元。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美艳
二0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丽颖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