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6491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
负责人:周之超,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丹,女,系该单位职员。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
法定代表人:孙嘉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连中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蒋德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蒋德平,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薛继椿,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德平、薛继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776元,减半收取1618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姝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