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某某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1民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新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昆列。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宇,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旭辉,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哲,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蔡广顺,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迈生,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晴,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广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510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510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鹏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桦
审 判 员  李照雄
审 判 员  陈燕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俊强
书 记 员  曾宪崧